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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网友咨询“高龄老人及病危人员”购买公墓的文件依据是什么?有哪些要求?
答复如下:
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规定:“除可向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售(租)确保自用外,公墓经营者必须严格凭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出售(租)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
如未达到上述条件之一,无特殊原因,不得提前预定和购买墓穴。
各地对高龄老人的年龄界定可能有所不同。一般为身患重病病危的或年龄在75周岁以上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可提前购买墓穴。
以上海市为例,根据《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经营性公墓向特殊对象出售寿穴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民殡发〔1999〕6号)规定,寿穴出售范围:
(一)死者的健在配偶;
(二)无子女的孤寡老年人;
(三)患有医学上确认为绝症的病人;
(四)未婚子女死亡后,父母要求去世后与子女合葬的;
(五)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居民要求在本市认购寿穴的;
(六)年龄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
寿穴证明材料为:
除死者的健在配偶认购寿穴提供死者的火化证明以外,其他寿穴认购人应向经营性公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无子女的孤寡老年人认购寿穴应提供街道、乡镇民政部门证明;
(二)患绝症病人认购寿穴应提供区、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史记录;
(三)未婚子女死亡后,父母要求去世后与子女合葬认购寿穴的,除提供死者的火化证明外,还应提供本市户籍证明;
(四)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居民要求认购寿穴的,应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
(五)年龄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应提供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