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网友在云南省人民政府网站“互动交流”版块留言:咨询殡葬火化费收费标准。
9月25日,云南省发改委答复:
根据《云南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殡葬火化费运尸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0〕673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云发改物价〔2014〕1774号)的相关规定,火化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省级制定火化费区间收费标准,即:平板炉收费标准为每具240元至380元;拣灰炉收费标准为每具500元至700元;12岁及以下儿童遗体火化费实行减半收费政策。具体收费标准授权州市、县人民政府在省定收费标准区间内核定。
此外,有网友近日在云南省发改委网站“互动交流”版块咨询:殡仪馆四项基本服务费中的火化费明确规定是500元至700元之间,请问这个区间费用中是否包含尸袋和石棉垫的费用?尸袋和石棉垫是否属于四项基本服务费用中的内容?
云南省发改委答复: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殡葬火化费运尸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0〕673号)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云发改物价〔2014〕1774号)中规定的火化费标准包含了提供抬尸进炉、火化、捡灰装盒等服务费及燃油、人工、设备折旧、耗电等成本费用,未包括尸袋、石棉垫费用。火化费等四项殡葬基本服务具体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核定。
附《云南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殡葬火化费运尸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0〕673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云发改物价〔2014〕1774号)两个文件。
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殡葬火化费运尸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发改物价〔2010〕673号
省民政厅,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请予调整我省殡葬收费标准的函》( 云民函〔2009〕147号)收悉。鉴于我省制定的部分火化费、运尸费收费政策,已不适应近年来殡葬火化成本费用不断升,火化设备设施更新改造的变化。为保证全省殡葬事业的健康发展,推进殡葬服务收费规范工作,维护丧属和殡葬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殡葬火化费、运尸费收费政策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火化费标准管理方式
(一)火化费收费标准按平板炉、拣灰炉两类炉型制定。
(二)省级制定火化费区间收费标准,各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由州、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省定区间范围内,根据当地实际,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并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备案。
二、火化费收费标准
(一)平板炉火化费收费标准为每具240元至380元。
(二)拣灰炉火化费收费标准为每具500元至700元。
(三)12岁及以下儿童遗体火化费实行减半收费政策。
各殡仪馆在火化遗体时,应向丧属提供免费的休息场所或设施。
三、运尸费收费标准
(一)普通型殡仪车(购置及改装费用在10万元及以下)往返距离在20公里(含20公里)以内的运尸费收费标准为每车次150元,超出20公里以上的每增加1公里加收2.5元;
(二)中档轿车型殡仪车(购置及改装费用在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往返距离在20公里(含20公里)以内的运尸费收费标准为每车次360元,超出20公里的每增加1公里加收3元;
(三)高档轿车型殡仪车(购置及改装费用在20万元以上)往返距离在20公里(含20公里)以内的运尸费收费标准海车560元,超出20公里的每增加1公里加收4元;
(四)丧属搭乘运尸车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长途运载尸体往返里程200公里以上的,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各殡仪馆(火葬场)应保持各种类型火化炉和殡仪车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供丧属自主选择,以保障丧属对殡仪服务不同层次的需求。禁止强制指定火化炉和殡仪车型并收费。
五、各执收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按规定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六、本通知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昆明市回民殡葬收费标准仍按现行收费政策执行。原《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殡葬收费标准的通知》( 云价费发〔1998〕119号)、《云南省计委、 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殡仪馆高、中档轿车型运尸车收费标准的复函》( 云计价格函〔2000〕128号)、《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欧亚3000型及同档次拣灰炉火化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批复》( 云计收费〔2003〕131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关于昆明西郊殡仪馆火化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云发改收费函〔2008〕304号)同时废止,此前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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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云发改物价〔2014〕1774号
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局,滇中产业新区经济贸易发展局、社会事务管理局:
按照国家和我省近期殡葬改革和推进价格改革的部署,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殡葬服务收费有关政策
(一)合理区分殡葬服务性质。殡葬服务是面向社会的特殊公共服务,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殡葬服务分为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选择性服务)。基本服务主要包括运尸(遗体接运),遗体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等服务,各地可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基本服务项目,切实满足当地群众最基本需要。在保证基本服务的供给规模和质量的前提下,经县级民政部门同意,殡葬服务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开展延伸服务。延伸服务是指在基本服务以外、供群众自愿选择的特殊服务项目,包括遗体整容、遗体防腐、殡仪乐队等。在殡葬服务中,反对封建迷信、侈奢浪费,提倡文明环保、精简节约。
(二)强化殡葬服务收费管理
1.基本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原则核定。火化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收费标准区间,各州市在省定收费标准区间内核定本州市执行的收费标准。其余基本殡葬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各州、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定。
2.延伸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殡葬服务单位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三)殡葬用品价格
殡葬服务单位销售的殡葬用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殡葬服务单位自主制定价格。殡葬服务单位不得限制或采取增收费用等方式变相限制丧属使用自带骨灰盒等文明丧葬用品,在提供殡葬用品时,要注重满足中低收入群众的需求。
(四)公墓价格
1.农村公益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是为村民死亡后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的公益性公共设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农村公益性公墓公共部分基本建设资金主要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筹集,不得向村民摊派。建墓穴的材料及人工劳务和维护费用可适当向丧属收取,具体标准由公墓管理单位与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协商确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价格部门给予协调和指导。
2.经营性公墓。经营性公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墓经营单位自主制定,公墓经营单位在公墓建设中应确保一定比例的生态公墓,以满足群众的不同需求,推动殡葬改革,促进移风易俗。
3.经营性公墓维护管理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墓经营单位自主制定收费标准。鉴于公墓使用的特殊性,公墓维护管理费可以按年交纳,也可以跨年度交纳,由丧属自愿选择。公墓经营单位每次收取公墓维护管理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收取年限长的应体现价格优惠。在丧属已交费用期限内,公墓经营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让丧属补交费用。经营性公墓维护管理费应专项用于公墓的日常管理、维护、卫生、垃圾清运、绿化等开支,禁止挪作他用。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公墓经营单位公墓维护管理费收取、使用情况的监管。
各地在制定纳入政府价格管理的殡葬服务收费标准时,应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或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提高制定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和科学性。
二、强化对殡葬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
(一)清理殡葬服务收费政策。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认真清理本地区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和收费行为。
(二)完善价格和收费公示体系。各地民政部门要建立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和殡葬用品价格公示体系,通过本部门网站或其他载体将本地区殡仪馆和公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进行公示,为群众监督、选择提供方便。殡葬服务单位要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政策、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广泛接受社会监督。销售殡葬用品的,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内容。
(三)全面推行殡葬服务清单制度。为保障群众明白消费,在开展殡葬服务前,殡葬服务单位应如实提供包括服务项目(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在内的服务清单,供丧属选择,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字认可,也可以合同、协议等方式进一步明确相关内容。殡葬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要引导群众理性消费,不得违反公平自愿原则以任何形式诱导、捆绑、分拆或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殡葬服务单位提供、发放的各种单据、证书、合同、协议一律不得收取费用。
三、加大殡葬服务收费政策宣传并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一)广泛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各地价格、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殡葬服务收费政策宣传力度。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宣传殡葬服务收费政策和救助保障措施,倡导移风易俗、厚养薄葬和节地环保的丧葬方式,充分发挥社会和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
(二)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作用,认真受理群众对殡葬服务收费的投诉或举报,严肃查处殡葬服务单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及强制服务并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促进殡葬事业发展配套政策
(一)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各地民政、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争取本级政府的支持,建立殡葬事业公共投入和稳定增长机制,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不断加大殡葬服务设施设备公共投入力度,形成覆盖城乡居民的殡葬服务网络。加强政策指导和资金投入,积极扶持发展农村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推动将其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村级公益性事业建设相关规划。加强服务和监管,切实规范和完善殡葬服务,真正惠及民生。
(二)保障困难群众基本需求。凡具有本省户籍且不能享受丧葬补助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民政部门应给予适当的火化补助。殡葬服务单位应确保提供困难群众基本需求的殡葬用品和公墓。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研究制定面向辖区所有居民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标准及政府补偿办法,逐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殡葬救助保障体系。
(三)逐步理顺殡葬管理体制。各地民政部门要从有利于殡葬改革和政府有效监管出发,积极向有关部门申请推行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在人、财、物等方面逐步与殡葬服务单位脱钩。各地民政行政机关不得从事任何殡葬经营活动,也不得向殡葬服务单位收取任何管理费用。有条件的地区,要探索将基本殡葬服务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实现基本服务均等化。
五、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9〕1482号)同时废止;各地在出台运尸(遗体接运)收费标准后,《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殡葬火化费运尸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0〕673号)中有关运尸费的规定同时废止。昆明市回民殡葬收费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民政厅
2014年12月30日


